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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019-11-14

异常凭证新规:统一认定标准,实施差异化管理<一叶税舟>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包含更广了,也不再需要转稽查部门处理<谢华峰>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学习心得:1.将“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两类失控发票纳入了异常凭证范畴,将异常凭证和失控发票合二为一,进一步提升监管力度。

  2.新增了一类异常凭证,“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之所以做出此种情况,相当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当前部分地方炼油企业为逃避国家消费税的监管,将出产的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进行对外销售的情形,鉴于此类情况愈演愈烈,必须要对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充分发挥信息管税威力,推动整体行业税收秩序趋于规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学习心得:和76号公告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异常凭证范围,将间接异常凭证也纳入监管范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对于此类异常凭证进项税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必须同时符合比例和金额的双重要求,才能纳入异常凭证范围。这是为了最大限度精准打击虚开行为的同时,避免误伤无辜企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学习心得:本条款的推出不容小觑。个人理解,很可能意味着未来税收监管思路的调整,在坚持以票控税的前提下,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不同税种的协同联动管理,打破以往各税种管理的信息孤岛状况,最大限度保护国家税收收入安全。未来各税种联动管理极有可能扩展至其他税种。】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学习心得:根据信用等级给出了区别对待,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与了特殊待遇。这里需要注意用联系的观点去看待这个条款。它的政策导向十分明确,与《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相关规定构成了“组合拳”,分别从不同层面推动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纳税信用等级的极端重要性,让守信者畅行天下。】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学习心得:38号公告延续了以前76号公告的思路,只是暂时冻结了纳税人异常凭证的抵扣权利,但是没有直接消灭了抵扣权利,给出了明确出路,避免了“一刀切”给守法企业造成误伤。】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学习心得:根据总局公告解读,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恶意逃避税收监管的行为,出台了38号公告,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这里设定三个月的期限无疑是一个考验期,有点类似于对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施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可以理解为行之有效的传统监管政策的平移。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虚开犯罪作案时间更加短促,往往只有数月,甚至更短。暂时冻结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权利,有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信息管税威力,及时发现问题纳税人,最大限度压缩暴力虚开空间。】

  六、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11-22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税务系统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办税便利化措施,注册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实施违法虚开行为后快速走逃(失联),恶意逃避税收监管,既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也极大损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权益。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税收监管体系,进一步遏制虚开发票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按照规定,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五、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六、对经税务机关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有什么规定?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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